《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第一章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药智通用户不得利用网站服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1) 一般侵权行为:
a) 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b) 出售商品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c) 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他用户的混淆或误认;
2) 严重侵权行为:
1) 发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产品内容或公司信息;
2) 发布非商品来源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 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
1.被投诉一般侵权行为:同一用户首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同一用户再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视为重复侵权,但再次投诉时间距离上一次被扣分投诉的投诉时间之日起在5日内的。
2.其他一般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放错类目、使用变形词、遮盖商标、通过旺铺装修、引流等手段规避处罚的行为。
注:
①“同一用户”:指同一药智通用户账号(ID)(下同)。
②“同一知识产权”:指同一个投诉方账号就同一项知识产权权利发起的投诉(下同)。
③“投诉时间”:以药智通受理此投诉的时间为准(下同)。
④“投诉成立”:指用户被某一知识产权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反通知;或虽提供反通知,但反通知不成立(下同)。
⑤“日”: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日(下同)。
⑥用户信息被关闭后,如投诉方撤消投诉,或用户反通知成立,则恢复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被处理的信息;但如用户因其他违规行为被关闭信息的,则不予恢复。
第二条 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理:首次被投诉成立,警告;第二次被投诉成立,限权7天;第三次被投诉成立,限权15天;第四次被投诉成立,关闭账号。若同一用户被同一知识产权因严重侵权投诉成立累计达到三次,将直接关闭账号。
注:
① 用户被严重侵权投诉成立且被计一次,则自成立之日起5日内若被再次投诉严重侵权,如投诉成立,不再重复计次;
② 用户被严重侵权记次后,如投诉方撤消投诉,或用户反通知成立,则将取消用户相应严重侵权投诉的记次;但如用户因严重侵权累计记次达到关闭账号处罚标准,即使符合前述情形,也将不予取消相应记次。
③ 严重侵权次数按行为年累计计算,“行为年”指每次严重侵权违规都会被记365天。
④ 如用户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药智通保留直接关闭用户账号等处罚的权利。
第四章 处理流程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用户收到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后,如认为未侵权:
第一条 药智通VIP用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向药智通提交反通知,若诚信通用户未在上述申诉期内提交反通知,或者虽按时提交反通知,但反通知材料未获得投诉人或者药智通的认可,则药智通将删除被投诉的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等),并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条 免费用户可在信息删除后向药智通提交反通知,药智通将在对投诉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后先行删除被投诉的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等),并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用户提交反通知应同时提交能够支持其未侵权主张的举证材料,如相关司法判决、行政裁定文书、不侵权的对比材料、授权书、来自权利人的有效进货证明等。用户对其提供的反通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信息删除后用户仍可向药智通提交反通知,若反通知材料获得投诉人或者药智通认可,则将恢复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 侵权投诉被扣除的分值或取消相应记次,但药智通不接受累计严重侵权计次达到关闭账号标准的用户提交的反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关于图片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另行按照《图片侵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权保护责任,药智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药智通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规则的认可和接受。
若用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药智通店铺入驻规则》总则各及各分则相关规定,药智通将同时依据该等规则对用户另行处理。